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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法律体系的进程中,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块状特色”,由最初的特区税收优惠,到后来的各类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各地政府的政策竞争异常激烈,不同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同时,区域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内容泛滥、种类过杂、“政出多门”等问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不仅统一了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标准,结束了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而且从法治与统一税收优惠尺度的角度,重新梳理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从“块状”转变为“条条”。税收优惠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向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小微企业倾斜。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一直是税收优惠问题研究中的重中之重。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首先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本身的规范性,它要求在立法的程序上和法律制度的渊源上都具备法律规范要件,在制度的内容体系上具备严密的逻辑关系。税收优惠的正当性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具体化,具体而言,是税收优惠要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并且能够平衡税收优惠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税收优惠的规范性与正当性有了更高要求,税收优惠的制度完善符合税收法治的要求。税法具有宏观调控法的属性,税收优惠制度作为其中内容之一,具体化为经济调控制度,因此相比于其他律制度更具有灵活性,这将导致其规范性和稳定性的减弱。另一方面,税收作为一种社会再分配,属于社会稀缺资源的再次平衡划分,需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然而这些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重点、不同主要矛盾。因此,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具有理顺不同阶段的利益分配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使命。综合考量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有如下问题。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散见于各税收实体法中。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至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等等都分别规定了各个税种下的税收优惠,这增加了纳税人的遵守法律的成本,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运行带来阻碍。其次,我国税收优惠制定主体多元化。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地方政府虽无税收优惠立法权,但利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五花八门、推陈出新、杂乱无章、缺乏法律监督。最后,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表现为形式上由税收优惠的非正式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居多,以及内容上存在较多税收学语言等,例如“加速折旧”、“存货计价”这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背离。根据以上问题,提出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需要继续调整结构,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居多调整为以税收优惠法为主的格局。采取税收优惠的立法审查制度、税收优惠听证、公示、审计的方式转换税收优惠的立法模式规范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权,并且扩大税式支出的比例、引入税收竞争等制度,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支出的范畴,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优惠过程中的流失和明确区分正当税收竞争和不正当税收竞争,从而平衡税收优惠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税收优惠正当性不足问题的对策。另外,指出《宪法》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权力分配、国家征税权和财政支出权的界限以及公民的基本财政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规范不足,以及设立《税收基本法》并加入税收优惠法定原则等作为原则性规范。最后,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规范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正当性,将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对社会收入公平的调节作用,即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践,促进分配公平,以及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引流作用,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将社会资源和资本向扶持的方向流动,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