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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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必须及时进行剖腹产手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而其男友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为由认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最终李丽云因没有得到有效救治死亡。此后李丽云父母对医院的侵权之诉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认为,医院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法律解释,探究法律应有之真意。本文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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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必须及时进行剖腹产手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而其男友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为由认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最终李丽云因没有得到有效救治死亡。此后李丽云父母对医院的侵权之诉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认为,医院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法律解释,探究法律应有之真意。本文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探究,阐明法律规范之法律意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医院对李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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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紧急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其次介绍了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行政程序原则、行政应急原则等;再次介绍了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及保障,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包括行政紧急权力的启动、设定、实施;行政紧急权力的保障则包括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第二章讲的是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首先介绍了在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
行政补偿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体现了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宽窄以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救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补偿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实践中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况,使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局面亟待改善。因此本文从行政补偿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比较借鉴域外行政补偿范围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补偿行为范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促进了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其地位也愈发重要,但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制度并未形成完整体系,这对其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对认证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予以总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法经济学分析对认证机构的责任承担原则、责任限制等问题展开论述,尝试构建认证机构的责任保险制度,从整体上探索构建完整有序的责任限制机制并予以制度化。文章分
信息是行政管理机器的燃料,行政调查作为收集信息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调查权的实施往往意味着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甚至是基本权利的影响和限制,因而对行政调查进行限制和监督实属必要。行政调查的不正当,实质上是调查程序的不正当,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予以保障,要使行政调查公平、公正,必须从程序上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关注行
所谓户籍,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簿册。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概念是:户籍制度是指对户籍进行管理的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由此概念可以看出,国人对户籍制度的理解还停留在社会控制工具阶段,与国外已经转变为国家福利政策大相径庭。国外及发达地区如台湾,已经认识到随着户籍资料的电脑化、网络化,户籍资料对个人资讯的隐私构成严重的威胁。而
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拆迁条例》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都已经显得与这些上位法格格不入,导致各地拆迁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制定通过新的《拆迁条例》已迫在眉睫。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成为拟制中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前奏,有望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拆迁法律关系进行彻底调整。通过对
“小产权房”在近些年来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能归为一种社会称谓,它是对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出售给城镇居民的房屋的一种概称。这种房屋牵扯到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敏感神经,俨然成为一种时代问题。本文引言部分首先分析了“小产权房”的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在正文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小产权房”的定义、存在背景、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介绍、分析,为全文的展开论述作下
由于城市发展和旧区改造的需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后,我国进入了城市房屋拆迁高峰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多少及其相应权益保障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并不断出现类似“最牛钉子户”、“自焚”等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土地为私人所有,房屋依附于土地,没有单独的房屋征收制度。而在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并由《土地法》加以规范,对城市房屋征收则由《城市房屋拆
各国对独立管制机构定义、定性不一,但都肯定其不同于传统政府部门,地位独立、权力混合,可解决政府以行政权干预市场而产生的弊端,成为管制优化的选择。其滥觞于美国,蔓延于欧洲,在欧洲英国又为独立管制机构设立最早和最多的国家。英国独立管制机构设立发展伴随着私有化进程,由立法产生,拥有独立地位,被赋予经济和社会双重职责,并且实践中优先履行后者。其享有涵盖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广泛管制权力,突破三权分立、引起民主
本文系统研究了高校与政府、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等高校法制实践中关键的几对法律关系。认为,将高校视为独立的高等学校法人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教师与高校应该是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二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从实定法的规则来看,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仍具有行政性。而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从总的方面看,还是纳入公法性质较为适宜,但不能因此无视学校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某种私法关系,并应抛弃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