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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从水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水资源问题。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人类文明早期,水资源和人类需求的矛盾并不明显,人们认为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导致了水资源面临“公地悲剧”危机。进入工业时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和人类无限的对水的需求缺口逐渐加大。我国也是世界上13个最缺水国家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数量有限,时空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水权交易的探索,对各水权主体来说,通过引入市场进行水资源配置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水权制度改革便在多个国家实施。水权制度呈现多样化形式,有河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公共水权制度、惯行水权制度、混合水权制度等。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水权制度代表了基于私权的水权制度,而以色列水权制度是基于公权的水权制度。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水市场建设,对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做出了总体部署。2000年1O月22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的报告《水权和水市场——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发表,推动了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水权转换及水权交易模式的研究和实践。2005年1月,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颁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出现了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等一批水权交易实例,为我国的水权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1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水权流转、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明确要求。2018年7月,贵州省水利厅组织八个试点县开展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本论文主要是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水权交易案例的对比,来研究水权的市场化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一、水资源的特性。这涉及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水资源如何才能具备商品属性;三、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之后,还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条件,才能实现水资源在各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流通。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考察了水资源具有的公共资源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资源的排他性逐渐增强,成为准公共物品。同时,水资源还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受国家法律保护让水权具备了成为商品的初步条件。但因各种因素限制,水市场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是一个准市场。通过对美国、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四个模式,浙江省东阳-义乌、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两个案例以及贵州省内息烽县、威宁县、关岭县三个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了在不同制度不同经济体量下水权交易制度的差异。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等八条对策建议和“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等四条结论,并对水权的初始界定、水权的市场管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