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与法律的矛盾及平衡——以豫北某农村的婚俗和葬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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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以说,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国有着8亿多的农民,农民人口数量约占全国人口总数量的三分之二,中国依然是个农业人口大国。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且在有计划地分阶段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构建理想的法治国家。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与法律不协调的现象。本文立足于中国法治化背景,以豫北某农村的跪拜礼、婚俗和葬礼为主要调查研究对象,阐述作为中国农村主要文化形式的民俗与现代法治观念的矛盾,并重点剖析民俗与法律存在矛盾的原因。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个四部分:引言部分:简介在现代法治化背景下,民俗与法律的三种矛盾现状,即民俗的消逝、民俗与法律的亚冲突、民俗与法律的冲突。本文是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借鉴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以豫北某农村的跪拜礼、婚俗和葬礼为例而作的一篇与农村的实际生活紧密结合的论文,旨在探析民俗与法律矛盾的原因。
  第一部分:对民俗与法律矛盾现状进行客观表述。分别以豫北某农村的跪拜礼、婚俗和葬礼为例指出民俗与法律的三种矛盾形式:民俗的消逝、民俗与法律的亚冲突,即民俗对法律的漠视——民俗对法律既不公然违抗也不积极主张而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继续存在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民俗与法律的冲突,即民俗对法律的公然违背。
  第二部分:以婚俗和葬礼为主要研究对象,阐述民俗存在的原因。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孝以及宗族观念是民俗存在的文化层面上的原因,而乡土社会需要则是民俗文化延续至今的根本原因。在古代,民俗曾以法律形式存在规范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在现代法律制度对民俗不再保护的背景下,民俗以文化形式依然存在于社会。
  第三部分:解释民俗与法律之间为什么会存在矛盾。首先,外来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权观念与中国内在的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村民在精神上对法律的接受比较被动消积,而民俗则以习惯性力量自然而然地调控着村民的生活行为。其次,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以国家整体的宏观社会需要为基础的,而民俗的存在则是地方局部的乡土社会需要,这两种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的矛盾导致了民俗和法律的不和谐。
  第四部分:寻求民俗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法律体制及优化社会转变过程中社会心理的适应环境来实现。结语部分:通过上述部分的阐述,提出新秩序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与旧秩序的平等对话基础上,法律在农村的实施应当考虑到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如此以来,民俗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才会弱化,法律秩序的社会基础才会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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