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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其起源于法国,繁荣于英美普通法,为两大法系和国际商事合同法文件所共同采纳,因而在比较法上具有相当的实力。本文重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合理预见规则有关的判例学说予以整理,对该规则的理论基础、基本范畴及运用规则予以广泛的探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合理预见规则的内容与功能,对于有关合理预见规则之功能所出现的所谓损害赔偿范围限定论与抗辩权之提供论的分歧,笔者认为只是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和侧面予以表述的结果。对于经济法学者对合理预见规则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论证,笔者认为,其为该规则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并进而指出合理预见规则是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笔者在对中外学者提出的意思说、政策说、公平说、社会需要论、利益均衡说等学说予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复合根据说,也即将意思自治、契约正义及诚实信用这三个原则共同作为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根据。 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存在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文件中的合理预见规则。通过比较分析,笔者的结论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合理预见规则在立法的整体层面上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的平衡;而英美法具体判例中所使用的一些特有的分析方法更符合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的要求;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文件则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规则的不同影响,而体现了各自的特点。在对我国合同法中合理预见规则进行分析之后,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以较大的篇幅探讨了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与排除适用问题。对于前者,笔者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对象、预见程度、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等方面(一一)予以探讨,其中包括对已有立法、判例的学说的比较分析,并分别提出个人的看法;对于后者,笔者一方面批驳了效率违约论有关故意违约应同样适用合理预见规则的主张,另一方面,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角度,对于应当排除适用的情形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