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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际交流的不断加强,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已经被IUCN列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第二大威胁。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频频爆发,不仅对农、林、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还影响到人体健康,并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环境风险”是伴随在外来物种入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如何进行正确处理这些风险是外来物种入侵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风险防范原则”在众多环境保护领域的成功运用,使得这个存在很多争议的国际环境法原则依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适用性,特别是在处理“环境风险”方面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
本文将“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作用链条”与“风险防范原则”相结合,首先由“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及“风险损失”三个要素建立了“外来物种风险作用链条”,对其中的风险进行了完整的识别,为“风险防范原则”的适用提供基础;接着,从“风险防范原则”的含义及发展的分析中,提炼出其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适用的几个基础;并选取了美国、日本、新西兰三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对比国内外立法和管理现状;最后力图在我国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外来物种风险防范体系,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发展方向,为加强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提供一些思路。
经过比较严密的探讨和论证,本文认为: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比较严峻,立法规制势在必行;将“风险防范原则”用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立法,通过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来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构建该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处理科学不确定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成本效益分析优先、注重合理性与时效性的原则,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全过程风险的识别;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制度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存在着诸多不足,必须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逐步建立起以《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为主体的完整法律体系,以“国家外来物种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来物种咨询委员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国际合作、检验检疫等组成的前边界、边界、后边界的全过程控制,经济杠杆、公众参与等为辅助的“外来物种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只有构建了“风险防范原则”为基础的完整风险防范体系,才能有效阻止目前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在我国不断恶化的趋势,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