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司法工作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构成诉讼活动的整体,推动着诉讼的运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目前法官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忽视甚至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依然存在。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起诉权、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权、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和申请再审权等被忽视和侵犯。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配置不当。这种不当的权利配置,一方面使得法院审判权过大,导致上述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屡有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诉讼权利缺失,致使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对法院审判权形成制衡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当事人与法院是民事诉讼模式的两个主体,二者权利的配置也即不同诉讼模式下的立法选择。所以要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进行优化,就必须从对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考察入手。
故笔者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两大诉讼模式下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的配置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诉讼模式下的权利配置了解之后,笔者采用历史的、社会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审判权配置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权利配置的过去与现在进行了详细考察,探究权力配置发生变动的原因在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对前苏联诉讼模式的模仿。在知悉这一权力变动的结症所在后,结合自身的国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分配重新给出合理、科学和公正的方案,以达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诉讼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三个部分,约37,000字第一部分:明确了当事人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剖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审判权两个基本概念的性质,探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功能。
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当今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的配置进行了考察,比较两大法系权利配置的优劣。
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配置的过去、现在进行了考察研究,探析当前权利配置的不足及成因,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新的权利配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