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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便是进行登记审查。在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何种审查义务的问题存有很大争议。本文,从此争论点出发,首先,对于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学界关于审查义务的主要争议进行了分析,并考察了当下司法实务中的判断标准。其次,本文对域外经验加以分析与思考,考察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德国、瑞士的审查方式,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法国和日本的审查方式。同时,对确定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义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考量,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定位、公法属性、制度目标。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阶段、不同登记对象,对登记机关应承担的审查义务进行探讨。主张在不同的审查阶段、针对不同的审查对象登记机关承担的审查义务应当有所不同。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社会诚信水平、登记机关审查能力等多重因素的考虑,我国目前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形式审查标准或实质审查标准,而应该建立多元地、系统地审查标准体系。本文支持兼采两种审查模式,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再次,本文探讨了当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所搜集的案例分别阐明登记错误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定性、应采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满足的赔偿要件、可赔偿范围等问题。最后,本文着眼于不动产登记的整体制度设计,给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建议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不动产登记员制度,以及建立登记审查的正当程序标准等。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构建系统地、多元地不动产交易安全法律体系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