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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卡业务的不断发展,信用卡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信用卡滋生的犯罪数量也逐渐增多。笔者选择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作为切入点,结合司法数据分析,梳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标准的理论评析。同时,以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案例来源,总结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首先,文章的引言部分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本文研究对象。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是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平台,先收集相关案例,整理争议焦点,再进行理论文献研究,选择最优解决方案。文章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并就解决问题部分进行重点论述,最终得出倾向性结论。其次,笔者对信用卡的概念与分类进行了梳理,以时间顺序将信用卡的概念演变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冲突阶段——稳定阶段。再以“功能”和“行为”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将信用卡进行分类。最后得出结论——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在客观上需要同时满足“透支+信用卡”两项条件。在此分类模式下,部分法院对具有贷款和透支功能模糊的新型信用卡定性问题存在认识差异。而新型信用卡能否评价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调整对象就成为了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因此,解决新型信用卡的定性问题,是适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基础,也是发卡银行能否通过刑事诉讼取得救济的前提。笔者通过列明“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与普通信用卡业务的不同点,得出两种新型信用卡不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结论。在司法数据分析部分,笔者以图表的形式展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数据特点。在数据整理过程中,笔者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占全部信用卡诈骗案件量的一半左右,因此将恶意透支型作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同时,分析了二审改判率逐年增加的原因,并将二审改判案件作为本文的重点检索对象。最后,笔者发现审判实践中对信用卡定性、数额认定、催收认定三方面均存在争议。本章节起承上启下作用,既对上文所述的信用卡定性问题给予了数据支持,又引出了数额计算和催收认定方面需要下文研究的问题。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标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章节之一。在论述计算单张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数额时,笔者以入罪视角,分别从单利、计算起点、计算终点三个方面出发,运用公式分析法,分析实践中计算误差的原因,并对多种计算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接下来,针对多张信用卡数额累计和分期付款业务数额计算存在的争议问题分别进行评议。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有关催收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笔者同样是以审查案件的视角出发,先提出“透支本金数额”和“规定期限”两项初步审查标准,从上文的数额计算标准过渡到催收方面的讨论。然后,针对催收资格产生时间、催收间隔时间、催收形式、第三方催收、非全额还款对催收的影响五个方面,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就某些理解争议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