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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规定对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依据,解决了长期以来打击高空抛物、坠物犯罪缺乏立法依据和裁判规则的实践难题。但细研条款发现,内容表述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多次实施”在定量上如何界定,“多次”是否有明确的时限?第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在定性上如何界定,是否考量抛物位置高低、物体的质量、硬度、体积等技术认定内容。第三,“重大损失”具体标准如何把握。实证调研法院判决案例后发现,这三个问题是高空抛物犯罪从重量刑中的基础性命题,是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同时也是裁判结果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环节。对此,笔者以这三个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实践认定中的困境为问题导向,运用案例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阐释高空抛物犯罪从重量刑中三个问题适用困境的具体表现、困境形成之因,最后从司法操作上提出困境解决的具体路径,并附带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包含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含有四:一、高空抛物、从重量刑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阐述。首先,结合现有研究,厘定从重量刑的概念,国内围绕从重量刑的三种观点展开,国外围绕英美刑法中的惩罚理论和竞争理论展开。国外对美国惩罚理论和竞争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从重量刑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国内从法定从重和酌定从重两个方面进行阐释,提出自己的观点,国外对美国三种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再次,以法律为依据,从民事、刑事的角度分析高空抛物民刑概念,以法律和法院两种审理模式为依据,从完全的民事侵权和刑民混合型两个方面分析高空抛物刑民应对问题,最后,从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两种理论,分析高空抛物民刑界限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二、高空抛物犯罪从重量刑适用困境及其成因分析。首先,对国内有关刑事案件从重量刑实践操作进行分析研究,重在考察已裁判的刑事案件,梳理出从重量刑的困境问题。其次,分析从重量刑困境问题在侦、诉、审阶段引发的争议;最后,主要从刑法主客观理论、刑法规范的抽象性、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分析从重量刑困境尤存的原因。三、高空抛物犯罪从重量刑困境应对之路径选择。首先,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分析“多次”的理解,从不同的理论学说角度分析“多次”的期限范围并提出“多次”解释的个人观点;其次,“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从同类解释规则理论分析和结合高空抛物犯罪相关案例及其他罪名的相关意见中关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司法实践中适用进行实质分析;第三,“重大损失”具体数额认定问题,从法律规范和标准差异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重大损失包含范围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四、高空抛物犯罪从重量刑立法完善之建议。首先,借鉴美国累犯“多次”立法经验、借鉴美国司法判决经验;建议将《意见》中“多次实施”中“多次”明确为“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比较妥当;其次,借鉴《美国法典注释》中“情节严重”的立法经验,建议《意见》第六条第五项“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适用,可以从抛掷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体积大小、硬度、高空抛物所处位置高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最后,对“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数额适用标准,建议借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