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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由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并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的保证保险业务,如分期付款保证保险、购房贷款保证保险、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保险等。保证保险的引入对于我国保险业务创新与发展,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有着一定的意义。然而,作为一个改革开放才三十年的国家,对于先进发达国家用几百年的时间积累起来的金融经验、金融理论以及法律理论相比还相差甚远,这使得我们在引入这些先进金融工具的过程中,却在法律制度方面上落后。保证保险作为保险行业一种全新的保险产品就陷入了这个窘境。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到底是保证还是保险或者是两者兼有?从保证保险业务开始以来,学界、实务界都对它的性质争论不休,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得到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看法。保证和保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保证保险被认定为保证还是保险对保证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大不相同。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影响保证保险各方的最终利益,法律性质不明晰将影响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推广。笔者在本文中从保证保险的争议开始着手,通过对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关系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证及比较,从而认定保证保险是具有保险性质而非保证,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论证法律实务中,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争议应如何处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证保险的基本论证。这一部分主要从保证保险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即保证保险学说同时存在“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开始入手,首先通过对保险的一个论述,从保险的基本理论、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以及保险赔付导致的法律后果做一个系统的分析得出保险的法律特征,再从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入手,判断保证保险是否具有保险的基本性质,从而论证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第二部分为保证担保的基本理论。因为保证的学术研究和实务研究均已比较成熟,这一部分主要是将保证担保的基本理论做一个阐述,分析的方式仍然首先从大方向担保入手,在对担保做一个分析后,指出担保具有的法律性质及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然后基于对担保的认知再进一步对保证的法律性质做一个分析及阐述,指出保证的法律特征具有除了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外还具有督促性等特征,得出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代债务人履行或为债务人的这种不履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三部分着重将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进行一个比较,比较的目的在于判断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相同处,同时也比较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不同处。最后一部分通过引入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最终对实务中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在同一债权债务出现时的相互关系以及债权人或则是被保险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的选择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