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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与普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和网络犯罪案件不断增长。由于计算机犯罪属于新型犯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并且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因此各地法院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认定上有很大分歧,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并导致做出的判决各异。“熊猫烧香”案作为中国第一起因计算机病毒犯罪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虽然此案早已尘埃落定,犯罪人也已刑满释放,但此案是我国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大案,也是我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案件。有关此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引发了刑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争论,从而也暴露出了我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相关理论的不足,特别是对利用计算机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涉及的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的新兴事物,其是否具有财产特征,是否应当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对“熊猫烧香”案件相关问题的法理研究,也有助于我国法院今后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分析和判定。
本文根据此案涉及的问题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并从中牟利的情节如何定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特征,以及在认定这一罪名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分析了后果严重和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并对本案中利用木马盗窃游戏账号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对其概念、特征等问题进行界定,探讨了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而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之后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进行论证,对盗窃罪对象的理论争议问题,以及我国对盗窃罪对象的立法和司法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介绍了外国及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地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从而通过法律和事实论证了虚拟财产应当纳入到盗窃罪对象的范围,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利于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