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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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已经是公认的改革发展方向。中国要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需要深刻的变革,但是,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当循序渐进,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做保障。要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改变以往的法官专权,当事人被动受审的局面,必须在改革的同时引进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领域内,某些案件当事人要委托代理人,只能由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这种强制性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而是委托他人,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国的民诉法虽经过修改,但是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没多少变化,仍然适用任意代理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缺陷,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根源在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过于宽泛,而代理人的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发挥律师的价值。尽管有的学者认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违背当事人的处分自由,可能会造成律师代理人的垄断,我还是觉得我国的民诉法应当学习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完善代理制度,在实践中落实改进。因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并且在根本上并不违背自由价值,符合诉讼法的本质。而且,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律师队伍的壮大为强制律师代理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民法律诉求的增多也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实行打开市场,此制度的确立将是剞法改革的重要进步。当然,中国引进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必将确立在充分分析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度的、有限的借鉴,而不是全盘照搬,并且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德国的诉讼保险制度和法律援助的衔接并行、律师行业的严格监管,这些都能保障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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