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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样,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稳定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成长与安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保险中介组织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之一,而保险代理人则是保险中介组织中发展最早,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主体类型,其在保险中介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业及保险中介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保险监管。因此,本文写作目的就在于研究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产生的原因及作用,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人监管经验,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归纳和成因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创造相应的促进我国保险代理人发展的法律环境,以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竞争的趋势的观点。 首先,本文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及作用、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揭示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产生的原因。由于保险代理人在拓展市场,沟通保险需求与供给,完善保险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 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和日趋重要的。同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且保险代理人的活动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所以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自身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作用,建立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本文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进行了研究,主要是依据保险业在分业监管后的监管格局下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运行状况,指出该制度目前所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类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即从立法及执法的不同角度来寻找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利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进行修正和补充。 由于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许多现代的保险经营理念是改革开放后才自西方引进的,特别是涉及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的有关政策法规,多数参照的是国外较为成熟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使其适应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的实际情况,本文着重对美国的有关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希望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再次,本文的中心在于对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通过研究,笔者提出有关完善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并且认为,在保险代理人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作用,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监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最后,保险代理人自我监督虽然发展缓慢,却是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其白觉性、效率都是其它监管手段很难达到的。所以自我监管的方式应当结合保险中介产业整合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逐步形成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