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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中的核心要素,也是近几年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倍利率规则沿用至今,未起到规制民间高息借贷的效果,反而抑制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已有文献著述中鲜有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的司法经验研究,因此,本文以此为立足点,探析民间借贷利率纠纷审判中的司法逻辑。在宏观司法层面,地方高院通过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率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但整体上未对四倍利率规则进行实质性的补充。在微观司法层面,伏案于第一线的审判法官对于四倍利率规则的解读和适用是否会存在差异以及差异背后的原因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收集的1421个浙江省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纠纷案件作为案件样本群,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设定的变量涉及审理法院所属地区、审结年份、审理程序、借贷主体性质、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情况、法官初始判决结果、法官依据四倍利率规则作出的判决结果类型等。通过对样本案件的归纳统计,笔者发现在看似清晰的四倍利率规则下,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千差万别的,包括对规则本身的解读方式、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对借贷利率的倾向性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已支付高利息问题的处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笔者将案件不同变量与法官的判决结果进行关联和回归分析后发现,诸多因素影响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并且高度显著相关。在司法经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对域外相关规定的借鉴,笔者提出改革现有利率上限规则的构想。从司法经验结果中看出,即使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下,法官在填补已有规则的含糊和空白上依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俨然成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的推动力量。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的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上海、江苏、重庆高院的相关司法指导意见中涉及利率处理方式的内容进行梳理,结合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提出利率上限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从实证分析方法入手,对收集的1421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将法官的判决结果进行类型化,得出大于四倍、等于四倍、视为等于四倍、小于四倍的四类判决结果,并将案件中的重要变量与判决结果进行关联和回归分析,获得经验数据分析结果,并就得出的结果,分析法官的裁判思路;第三章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在司法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探析民间借贷利率规则的完善路径,提出对借贷利率的法律框架构想;第四章与美国的国家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司法在我国体制下的定位和我国的能动司法,探讨法官在填补规则空白方面的作用以及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五章对全文进行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