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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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措施如何适应现阶段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变化趋势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为了破解司法机关对于部分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困境,让司法部门对罪错未成年人干预不再束手无策,我国急需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体系。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首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范围的界定上应该将“罪错行为”做扩大解释为宜,“罪错行为”包括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它不仅仅涵盖了《刑法》里列举的所有犯罪行为,还应涵盖社会危害程度低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这一概念的扩大解释更有利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和矫治。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是干预措施实施的前提,学生在分析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依据后,以社会危害程度性程度为标准,打破现有粗犷的三类分级,建设性地把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细分为五种类型,即,不良行为;轻微触法行为;违警行为;严重触法行为;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更为细致地划分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区别干预。笔者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体系还未完善存在着诸如: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呈两级化;手段实施效果不理想;未成年罪错行为干预措施在法律上未能紧密衔接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我国实务部门已经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在吸收实务界已取得的对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立法,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标准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细分为五级,并对不同级别的罪错行为设置了不同等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干预措施。笔者尝试通过本文研究构建一套既体现未成年人干预原则又具有层次性的分级干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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