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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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反垄断问题为公法问题,而民事法律则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一个公法问题,缘何会讨论其私法救济?本文第一章考察公私法划分的主流理论,从公法、私法、反垄断法、民事法律这一组概念的关系出发,对此做出回答。本文采纳主体说,认为私法最主要之特征在于所形成法律关系主体皆为私主体;公私法划分单元不是整部法典,而是一个完整的规整;一个法典中的行为模式可以结合其他法典中的法律后果而形成完整的规整;反垄断法所表述的行为模式可能结合民事后果形成规整,因而反垄断法本身也具有私法因素。   本文第二章着眼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原理。文中,笔者辨析了民事救济与公法救济、民事救济与私人执行这一组概念的关系,并从价值层面、功能层面、制度层面,较之于公法救济,探讨了民事救济的必要性。反垄断法执行中将涉及到两类民事问题,一类是以民事救济的方法达致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也即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打击垄断违法行为,进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这一类的民事问题表现为不以竞争主管机关的介入为前提的反垄断独立民事救济;另一类民事问题是仅就民事领域内后继解决反垄断问题,即反垄断后继民事救济,这表现为由竞争主管机关对垄断违法行为作出认定、裁决甚至作出公法上的处罚后,由受害人就其遭受的损失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无论是独立民事救济还是后继民事救济都存在与公法救济的分工与协作的问题。反垄断法的民事救济主要有三种方式:损害赔偿、排除侵害、合同无效。   本文第三章为反垄断法民事救济之损害赔偿。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于损害赔偿制度有着非常深厚的学术积淀,但基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特殊性,很多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但我国的学术传统受制于大陆法系的分析框架,笔者采用了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说,借鉴了英美法系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成功的经验,试图对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   第四章为反垄断民事救济之排除侵害。这一救济措施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不甚明确,笔者借鉴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台湾等国(地区)的立法制度,并对我国反垄断排除侵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第五章在于探讨合同无效的民事救济机制,笔者指出合同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得看违反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效力性规定还是取缔性规定,此外,还须考虑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避免违法方因合同无效而反受其利。笔者采用了类型化分析方法,对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交易所涉及的各种合同逐一进行了分析,对合同的效力给予了一些建议:有的适于绝对无效,有的适于部分无效,有的适于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此外,笔者还分析了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与损害赔偿制度、公法后果的衔接。   反垄断法民事救济离不开程序性保障措施。最后一章探讨了集体诉讼、证据规则,诉讼费用承担机制等程序上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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