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模式”是结构主义的重要认识方法,可以用来描述和解释难以还原的复杂现象,也是现代性思维的表现之一。中国劳动法经过几十年有规划的法律建构,已经形成具有整体性、一般性、规律性等特征的法律体系,期间诸多法律元素在劳动法的生成与实践中不断的经历冲突与嬗变。而用“模式”方法去研究劳动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现象,是认识和理解现代劳动法的一条必要路径。对劳动法治模式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关系和利害纠葛中看清劳动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欲研究“劳动法治模式”一定要深刻的理解劳动与劳动法的历史,因为“历史”与“文化”是深嵌于“模式”之中的内核。而欲研究“中国”的劳动法治模式,则需要寻找对应的研究样本,才能形成研究范畴。为此,本文开篇创造性地将劳动法的历史追溯到人类的法律开始调整劳动现象为始,做出了横跨三千年时空的“劳动法模式”对比。以特定的社会转型——也是劳动样态的转型——时期为时间节点,将中西劳动法的演进与生成分为四个阶段:各自的“轴心时代”——古罗马与秦汉;各自的孕育成形时期——中世纪与唐宋;模式差别的分水岭时期——工业革命与清朝,以及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当今世界。在劳动文化、劳动制度、劳动立法做出了比较和梳理,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劳动样态和劳动关系结构的比较研究得出了中国与西方劳动立法模式上的演进,总结起来,西方劳动法模式的关键词是:多点权力(权利)、经济逐利、对抗型劳资关系、斗争型工会、集体谈判;而中国劳动法模式的关键词是:单向权力、社会治理工具、管理型劳资关系、合作型行会、调解与仲裁。在理解中国劳动法历史与劳动法文化之后,需要直面“中国劳动法治模式是什么”的问题,即劳动法治模式的本体性问题。欲探究劳动法治模式之本体,须理清劳动法治模式的构造与机理。然而基于不同的研究范畴与维度,可以发现不同的现象与规律,劳动法治模式也就呈现出不同的样貌。本文从劳动法治模式的构造与机理两个维度,从劳动法的生成与运行两个方面综合回应这一问题。通过对劳动法的研究视点、立法体例与治理方式的生成来阐释劳动法的生成模式,通过劳动权利、劳动权力与劳动法益的运行阐释劳动法的运行模式。在劳动法治模式的结构清晰之后,必须清晰的认识到劳动法治模式之中存在着很多冲突,有来自劳动法内的法律设计冲突,如:法律文化与法律设计的冲突、经验主义演进式与理性主义构建式立法模式的冲突、法律价值追求上的内部冲突等;也有来自劳动法外部的劳动法与现实的冲突,如:“劳动关系”逻辑与中国劳动事实状态的冲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保护的冲突、“工会制度”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冲突。这些冲突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消解在劳动实践之中,既是对冲突的消解,也是对劳动法治模式的消解。这些消解来自对劳动法解释中、“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以及民间规则与行政力量的运行之中。既然劳动法治模式存在冲突,并且其冲突在法律之外实践之中被消解,那么就需要对劳动法治模式进行反思与批判。这种反思与批判应该是全面审视的,既有宏观的背景考察,也有微观的内涵研究;既有对现实的分析,也有对未来的预测;既有内容上的考量,也有方法上的追问;既是对劳动法的反思与批判,更是对“模式化法治”的反思与批判。本章从两个维度展开论述,一方面,将对劳动法治模式的反思与批判置于更宏大的时代性反思与批判之中——即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以此为视角展开劳动法治模式在方法论意义上反思;另一方面,通过描述劳动法治模式的内涵,分析模式中的劳动法与劳动实际现象的本质关联,从而展开对劳动法治模式在内容上的批判。正如我们用后现代思维去批判劳动法的现代性一样,充满现代性意味的劳动法治模式,最终将在后现代思维中实现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