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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外扩,城郊土地不断增值,对于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界定这一问题也日益重要。对于农民而言,这一界定标准关乎着个人能否作为集体成员享受集体权益与福利;对于国家而言,这一界定标准关乎着农民集体能否在城市化过程中依旧保持其实体性,成为组织农民的有效形式,承担起联结农民的“家”与“国”的职能。 本文通过对沪郊3个调查点宅基地置换过程的田野调查,厘清了沪郊在村庄治理与家庭两个层面对于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标准。就沪郊经验而言:在“户”这一行政层面,村庄的集体成员权可以完全分解为村内每一户的户成员权,户成员的界定标准由制度性规范决定;在“家”这一社会层面,个人实际上是身处在一个个家庭之中的,因此还拥有家成员的身份,而家成员的界定标准实际上是由非制度性规范决定的。本文得出的经验结论认为,户成员与家成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界定了个人的身份,最终确定个人是否能够享有村庄成员的权益与福利,也就构成了实质上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对这一现象层面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村域范围内制度性规范与非制度性规范互构与谐变过程这一社会机制的考察。而对于这两者互构与谐变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笔者对于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问题的尝试性回答。最后从集体属性的角度理解这一问题,认为我国的农民集体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三重属性的实体,在农民的记忆中有着独特的历史作用。在当下的转型社会中,只有重构一个三重属性的集体,方可成为联结私人领域的“家”与公共领域的“国”两者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