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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一般是指刑事立法程序将某一特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的现代法治语境中,犯罪化问题主要是刑事立法的问题。刑罚特有的暴力性决定了国家刑罚权的启动关系重大,必须对之加以合理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这种制约首先就是对刑法立法权的规范和制约。而犯罪化作为刑事立法的起点,理应受到合理的限制。我国由于受绝对主义刑法观的影响,立法上一直具有重犯罪化的倾向。因此导致了刑法泛化、唯刑法是赖的现象十分严重。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导致的矛盾多发期,犯罪化仍然可能是刑事立法一段时间内的主要方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讨论犯罪化的限制就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本文包括绪言、四章、结语共六个部分:绪言:对现代法治语境下的犯罪化概念进行解读。并提出,基于现代法治国家对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要求而产生的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要求是对犯罪化进行合理限制的立论基础。由此展开本文的讨论。第一章:在介绍社会契约论关于立法权有限性理论的基础上,借由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的分析路径,阐明了刑事立法权的有限性及合目的性要求。这种要求体现在现实法律制度内就是刑事立法的合宪性。犯罪化是刑事立法权的重要内容,刑事立法权的合目的性和合宪性要求是对犯罪化进行合理限制的立论基础。第二章:探讨正当程序对犯罪化的限制。犯罪化作为刑事立法对犯罪的正式反应,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据法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这可以说是犯罪化的外在限制。在此基础上笔者反对犯罪化的司法解释、法官个人解释的路径。第三章:探讨刑事法理对犯罪化的限制。犯罪化必须在对犯罪本质、刑法机能、刑罚目的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的前提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考察。这是对犯罪化的内在限制。第四章:探讨犯罪化的限制对我国刑事立法所具有的实践价值。不仅有利于促进刑事立法价值观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文的转变,同时可以为刑法介入社会以及判断特定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提供一定的标准和尺度。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