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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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参与创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计算机程序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和传播的辅助工具,掌握“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利用预设算法生成人类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新内容,成为了创作主体。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差别不大,但创作主体却不是人类,这对著作权法规则造成极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亟待明朗。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述。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撰写新闻稿、绘画、谱曲、作诗,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成果,但从工作原理看,仍是计算机程序运作的结果,得益于大数据和各种算法模型,只是掌握“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摆脱了人类的控制,不再仅仅是创作工具,而是成为创作主体。第二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现状。国际组织目前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放手各国单独解决。英国率先在立法上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受“创作只能由人类完成”观念的影响,美国版权局不承认其可版权性。国内政策上没有回应,主要是学界的探讨。第三部分,从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角度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够激励人类创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这种激励并不会打破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当性论证上没有障碍。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首先要抛开主体因素,判断创作物本身是否符合作品概念。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人工智能语境下,独创性宜采美国的“独立创作加少量创造性”标准,无需加入体现“作者人格”的要求,排除掉“机器人记者”撰写的记述性时事新闻,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满足上述作品要求。第五部分,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宜成为著作权主体。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有者对程序设计的决定作用和责任承担,以及未来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激励,参照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建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人工智能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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