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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填补损害、惩罚过错方以及预防此类侵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的发生。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上收集了 2003年~2015年间的相关裁判文书,列项统计相关数据,再根据数据去发现、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案件统计分析。统计分析2003~2015年间涉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书。划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诉求和法院裁判认定这三个指标体系、15个表格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有以下发现:离婚损害赔偿起诉主体主要是女性,占比74.5%;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多发于华东、西南、华南这三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占比74%;77.5%的案件一审就能结案;起诉理由多种多样,43%的起诉理由没有被纳入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理由;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获赔金额较小,只有19%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获得支持,其中,15%的案件获赔金额为0~3万元之间。第二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统计的结果,从适用情形、当事人举证、法院裁判认定这三个方面,认为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近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由为非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理由;近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举证;过半数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等问题。第三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解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一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中增加第三者;二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三是适度减轻无过错方举证责任;四是提出了一些确立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可以考虑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