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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和火车、汽车等陆路运输以及轮船等水上运输不同,航空运输业从诞生开始便被定义为高危运输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飞机制造及飞行设备、设施等有了很大改进,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但这并不能避免航空事故的发生。航空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其结果往往是很惨烈的,而且很难控制,会给受伤旅客以及遇难者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也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航空运输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主要由两种,一种是实体法调整方法,一种是冲突法解决方法;由于这些纠纷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实践中多以实体法解决为主,也即是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为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补充适用。国际航空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诸多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较有争议的案例出发,通过陈述案情,介绍判决结果,列出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对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承运人责任承担三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对遇难旅客及其家属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希望能够对至今仍然没有判决结果的马航MH370案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分为以下三章,约29000字:第一章为案情介绍,笔者选了3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别为2014年3月8日的马航MH370航班失联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弗洛伊德诉东方航空公司案。文章对这三个案例的案情进行简要的概括,通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列出了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引发的争议,并就有关案例发表了作者的个人观点。第二章为笔者要分析的国际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管辖权问题,主要介绍《华沙公约》规定的4种管辖权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新增的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五管辖权,以及不方便法院管辖;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对国际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定性进行分析,并说明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适用的先后顺序;最后介绍了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从承运人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展开论述,结合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重点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本文第三章是结合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国外立法实践,分三节分别论述我国关于国际空难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权的规定、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在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制度、立法概况及其存在不足,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