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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认为:联系基层民众(社会)与权威当局(国家)的制度化渠道构成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来源和基础。上述制度化联系渠道不仅承担着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和合法性供给,以及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和利益满足的结构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形态。
就中国而言,1978年开始的体制转型的直接后果是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出现。这一格局的出现打破了中国既有的利益组织化与传输方式,并直接导致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的重塑。在对上述主题的关怀当中,有两种理论框架逐渐成为主流。这便是市民社会框架与法团主义框架。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关注社会转型之后,体制外利益聚合体的形成、西方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中国社会出现和发展的可能、以及在上述两者的基础之上“社会”对“国家”政策制定形成影响甚至是“压力”的可能性。
然而,本文却认为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框架并没有准确地解释当代中国城市社会当中基层民众与权威当局的制度化联系渠道,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主要因为在于这两者采取的是一种置自身于“国家”与“社会”之外的观察视角,而忽视了来自于国家内部的组织与机制的调整。在一种“进入国家”的考察视角之下,本文认为这种调整的总体趋势是: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基层社会、特别是游离到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利益诉求吸纳到国家正式体制当中。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之下:第一,基层行政部门被要求主动地去了解和解决基层社会的各种利益纠纷与利益冲突,即将基层利益要求纳入到国家控制的行政体制加以解决;第二,进入行政体系的利益要求被按照基层行政区划由低到高的层级加以满足,即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都被安排在尽可能低的行政层次得到解决,而不进入到更高的行政层次;第三,基层利益诉求不可能跨越其所在地域的基层行政区划范围而得到满足。上述制度安排的政治后果是:基层利益诉求既不会因在正式体制之外得不到表达与满足而对基层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同时,即使相同类型的基层利益诉求也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横向聚合,形成对国家体制的某种“压力”。
由于“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独特的利益和秩序整合功能,因而本文的经验研究对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正体现了社会转型后国家对基层社会利益传输机制的上述调整。基于调处中心在制度设计、组织建设、授权来源、财政状况以及日常工作内容等诸多方面与政治学当中所定义的“社团组织”的相似性,更重要的是基于调处中心在作为联结“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中介这一结构功能上与法团主义所定义的“法团”的相似性,本文将调处中心的独特运作机制称为是“国家机构的法团化运作”。
通过“国家机构的法团化运作”这一概念,我们希望说明的是国家通过自身组织与制度的调整来影响基层利益传输方式与基层政治秩序的现实。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之上,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并不体现为分化——这往往意味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加或是公共领域形成;而是体现为融合一这意味着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是加强、而不是弱化。与体制改革前不同的是,在国家与社会“融合”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家机构的法团化”运作,基层社会获得了相对于此前更多的自主性以及更多的与国家(政府)就其利益的满足而“讨价还价”的余地。因而,我们将当代中国城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定位为“体制内融合基础上的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