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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发展,使得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先后开展软件可专利性的研究工作,并在版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放宽软件可专利性的标准。为此,本文引入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新概念,从另一个自由的角度,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研究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性问题。软件由源代码、结构、功能等层次构成。其中,源代码是一种可以被直接识别的格式,而且还包括程序员所写的程序性陈述,即与程序同步的评述和注释等。它反映了程序员的思想轨迹,而目标码在被编辑后也同样可以被视为源代码。开放源代码,容易因版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而令软件流于难以保护之态势。因此,大多数的商业性软件协议禁止受协议方(用户)进入源代码。另一方面,源代码对于后手作者的修改、完善工作也极具意义。因此,开源软件以其独特的开发模式赢得了全世界的青睐,更激发了程序员的开发热情;但是将于今年四月份审理的SCO诉IBM一案,打破了人们所设想的理想状态,进而将开源软件的合理性、开源软件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上日程。本文首先肯定这一软件民主化工程,通过介绍分析开源软件产生的起源以及开源软件协议,来说明版权是开源软件存续的前提条件,然后通过研究开源软件协议实践中的问题,映射出当前开源软件协议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对比研究版权法保护与专利法保护的利弊关系,推导出在技术的强力支持下过分强调作者权的保护不足以平衡社会利益,更不能较好的推进科技的进步,法律需要为使用者、社会大众保留一定的创作空间。开源运动预示出软件业的发展将更商品化,软件作品的合法持有者将会持有全部或部分源代码,以确保软件的安全性、稳定性。微软向我国政府开放源代码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应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下,充分推动版权转让协议以促进版权的自由交流,减少法律和经济对技术的负面影响。最后,希望本篇论文能起抛砖引玉之功效,为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