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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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件的广泛应用,针对上述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呈逐年上升趋势。“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可以让检验身份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行为人能够以虚假的身份通过身份验证,达到隐瞒其真实身份的目的,本质是一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产生一定结果,设立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其行为符合目的行为论。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为手段行为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类型说,即不仅要求在主客观方面均能构成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于现实中还须具有通常性,否则不构成犯罪。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纳入刑法规制既有价值也有风险,其风险体现在公权对于私权的过分介入及公民隐私可能被侵犯的风险,明确具体标准,提高入罪门槛是避免上述风险的重要措施。我国的社会秩序稳定依赖于国家实行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妨害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一方面,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纳入刑法规制是由其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国家维持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刑法惩罚的残酷性,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避免入罪范围过于宽泛化,在判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应根据其特点,适用刑法但书的规定,以满足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基本要求。本文由引言、论文正文及结语组成,其中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概说。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概念、国内外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法律规制,总结了我国刑法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纳入刑法规制的价值与风险。第二部分,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成立条件,包括身份证件、虚假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场合四个方面内容。第三部分,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认定,包括“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国家规定的特定活动的认定、特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定性。第四部分,是探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但书适用问题,主要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围绕着现实中具有相当普遍性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司法实践中但书适用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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