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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劳资矛盾的不断激化。如何有效解决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各种纷争,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就成为目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劳动者个人与企业雇主或单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法律保护。但是在单个劳动者势单力薄、金融危机导致就业难的大环境下劳动者个人在各项权益保护方面比较困难。此时,我国已经推行多年的集体合同制度就应该担负起调整雇主雇员之间劳动关系的重任,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就集体合同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以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第六条突出强调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其中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雇主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经济条件。对此,工会就要有集体合同签订权,即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此外还需确保工会和雇主双方认真参加集体合同谈判程序并最终让集体合同得到贯彻落实。而中德两国工会在取得集体合同签订权时的不同要件使得两国工会在“劳资自治”中的表现各异。文章对中德工会取得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权的各项基本要件进行比较分析。尤其阐明德国工会所应具备的几项关键性要件,例如工会的施压能力、跨区域性、成员构成单一性等。通过对不同要件的分析阐述来分析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完善我国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充分实现“劳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