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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报道、现场直播、转播、录像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整条体育产业链中的权重,也随着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不断上升。我国体育事业起步较晚,市场还不够成熟,监管机制也并不健全。国务院在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和足协出台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拉开了我国体育产业改革的序幕。面对市场的新规则和形势,所有体育产业的参与者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体育产业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成为当下每一个从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将分四章阐述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所面临的问题和我们可以借鉴的解决之道。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义和法律性质的介绍。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及权利归属,存在几种不同的理论,如赛场准入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等。赛事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话题,因为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实践主要是处于《著作权法》规制的范畴。此外,本章还列出了转播权营销的几种模式,在后面的章节中会对这几种模式可能涉及的受竞争法规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章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赛事转播权的总体情况,并讨论了转播权受到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关于我国赛事转播权的概况,本章主要从我国体育市场的历史沿革角度进行了梳理,同时对目前出现的新局面进行了分析。对于竞争法规制转播权的必要性,本章主要从新规定、新政策的改革要求和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对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的内容主要是欧盟竞争法对于赛事转播权的规制。本章首先介绍了《欧盟条约》中竞争法的内容,即条约第81条和82条的规定,并对这两条规定中的特定用语进行了分析。接下来通过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以及对“集中销售”、“联合购买”、“独家转播权”等销售模式的具体案例分析总结出欧盟竞争法对于转播权规制的相关经验和规律。第四章主要是通过欧盟竞争法的相关经验向我国竞争法对转播权的规制提出建议。本章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关于赛事转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制,因为体育赛事转播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因此涉及这一内容的法律法规较少。而对于目前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现有的法律法规显然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本章通过对欧盟国家和我国在体育赛事转播权领域的情况对比,根据欧盟相关经验对我国在处理转播权问题上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以保障体育产业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