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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1986年提出来的,对个人住房实行免税待遇,与当时福利分房制度并不存在冲突,然而我国住房体制改革是在1994年开始启动的,“98房改”规定,全国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大规模城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投机或投资行为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人们攫取财富的一种方式,房地产税制问题也日益凸显,不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和部署,即“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认定问题,到底对哪些房产征税,以何种计税依据方式,都是急迫需要解决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征税对象的基础理论,征税对象的现状和问题,然后考察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征税对象之规定,最后提出征税对象的具体建议和配套制度。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征税对象的基本理论。从内涵、理论依据、价值角度对征税对象进行剖析,本文研究房地产税的内涵是狭义的房地产税,即是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也是在保有环节确定的。最后的得出征税对象的确定具有如下意义: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提高,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调节收入。第二部分:征税对象的现状和问题。首先目前我国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把非经营性房产和地产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特别是个人住房房产基数大但是在保有环节却没有对此征税,造成税源流失较大。其次征税对象量化操作性差,经济发展带来的升值因素没有在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体现出来,最后房产价值和家庭收入不匹配,多种产权形式并存的局面,影响着征税对象缺乏税负公平性。第三部分:征税对象的国际经验。对美、日、中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考察得出以下经验可以借鉴:一是征税范围广泛;二是计税依据采取评估价值标准;三是征税对象基于生活保障方面有更详细的税收减免措施。第四部分:征税对象的制度设计和配套设施。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从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非经营性房地产,并逐步扩展到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上。采取国外先进的评估标准的计税依据。同时应该设定多种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自由自居和人均面积相结合的减免标准。然后授予地方政府部分权限,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收益权和使用权。在配套设施方面,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和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