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因并购、撤销、破产等退出市场不再遥不可及。在我国逐步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也将提上日程。加强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其关键在于建设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本文在阐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相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全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说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前提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相关问题的阐述。文章首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及其退出机制进行了界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是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表述,是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失败的保险公司遭到完全性淘汰的极端处理方法。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是指支配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体系,由有关保险公司退出的方式、原则、程序、主持机构、损失分担、相关法律规范、监管机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等内容构成。接着,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因,从内部来看,一方面是高负债比例的资产结构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面临着展业、承保、分保、理赔、资金运用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风险;从外部来看,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动、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巨灾损失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准退出”的接管方式、以并购为主的解散方式、行政手段的撤销方式和市场手段的破产方式。最后,本文分析了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保险<WP=4>公司市场退出是有效化解保险公司风险、切实提高保险业整体运行效率、完善保险监管、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风险意识和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比一般企业市场退出影响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其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与一般企业不完全相同,退出条件更为严格并且高度重视退出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美英作为崇尚自由经济的发达国家,其成熟的法制体系和严格的保障机制是保证频繁发生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案例规范进行的关键。与之相对的是,日本近年来处理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案例则较多体现了政府意志和行政因素,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台湾地区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其做法也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制度约束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到最终退出市场,涉及到的保险监管问题主要有保险监管预警系统建设、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条件界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决策以及市场退出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保险监管预警系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为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一种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立行之有效的预警系统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预警系统及时得到最新的信息,变“救火式”的事后管理为预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条件的界定是本文的难点,因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条件在各国各时期都不同,没有固定的标准,而且它涉及的问题相当繁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随机判断。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被行政关闭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违法违纪,而是由于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的偿付能力问题;保险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破产必须区分保险公司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危机还是完全丧失偿付能力两种原因。 <WP=5>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决策至少必须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监管机构在某个阶段所侧重的目标是稳定还是效率;二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或保留的决策过程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监管目标赋予各成本收益项目不同的权重进行尽可能科学的量化。 为维护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社会震荡,世界各国通过立法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由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统一管理,具有法定性、确定性和互助性的性质。保障基金的保护对象根据被保险人的类别可以分为个人和团体,对二者的保障程度应有所区分。保障基金的建立可分为事前筹集还是事后收取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收取保障基金可以是平均收取也可以根据各公司风险大小收取不同数额。还应该注意的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也可能对保险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的设想。首先,为保证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行为有序进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审慎性原则、适度原则、适时原则、风险最小化原则、市场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风险责任追究原则。其次,应明确建立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