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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也不例外。现行《刑法》首次专节对危害环境罪作出了专门规定。这被誉为是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最严厉的法律武器——《刑法》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但无需讳言的是,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体系也很不完善。特别是《刑法》对危害环境罪的规定,还存在着欠缺。本文就试图从危害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视角,系统论述其中的客观方面要件,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贡献力量。 围绕着危害环境罪客观方面要件这一核心,本文共分5章: 第一章论述了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特点、危害环境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具体内容,为后文系统论述奠定逻辑上和理论上的基础。 第二章对危害环境行为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是论述了认定危害环境行为的违法性所不能回避的话题——危害环境行为违法的行政从属性。之后又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破坏资源的行为和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为划分标准,结合国内外立法对于构成危害环境罪的行为类型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第三章围绕着危害环境的结果要件展开论述。提出危害环境罪既遂包括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三种类型。进而结合环境刑法法益理论、危害环境罪的特点和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环境刑法应在危害环境罪中确立危险犯。 第四章主要对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要件作了深入的分析。结合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认定危害环境罪中遇到的困难,介绍了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三种新型的因果关系理论,并着重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国内外认定危害环境罪中的适用作了论述。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危害环境罪构成要件中的选择要件——危害环境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国内外立法为例,论述了危害环境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危害环境罪的定罪及量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