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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是整个刑法学领域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百余年来,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由最初的纯粹事实判断到价值的介入,再到规范的评价。50年代以降,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改旗易帜,放弃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采用前苏联平面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来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体系。但是其最先仅在一些高校的教材中有所体现。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与法律虚无主义的出现而同步夭折。所有的活动仅与政治挂钩,法律成为实施专政的工具。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几乎是停滞不前的,也没有学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78年,尤其是1979年《刑法》的颁布。这时,犯罪构成才得到学界的重新关注和重视,一些学者纷纷发表相关论文,逐渐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束缚,学界要求大讲特讲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当然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强调犯罪构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观念和研究方法的限制,犯罪构成的研究几乎是在重复50年代的内容,并且几乎所有的论据都来自马克思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这一时期的犯罪构成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80年代末期,一些学者开始改变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更新观念.另辟蹊径。如著名刑法学家曹子丹教授等就在1988年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刍议》主张引进新的研究方法以使刑法学适应新的改革形式,其中特别提到了社会调查这一社会学方法。这一时期最为典型的代表作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和何秉松教授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前者强调对刑法的哲理分析,后者强调用系统观和系统分析方法建构以系统为中心的犯罪构成体系,对过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做出了方法和观念的变更。这一时期研究方法有了巨大的改进,并且相关的研究更为深入,为1997年《刑法》的修改作了较为充实的理论铺垫。但是这一时期犯罪构成体系研究的方法和观念还有许多局限,许多能为我所用的研究方法并未采用,仍然受到传统思维和方法的限制,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仍被视为唯一的经典。虽说采用了新的方法,但是仍未跳出前苏联犯罪构成体系的巢臼。当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的批判,如层次不清等。这为后一时期的全面批判和反思奠定了基础。1997年新刑法通过之后,学术界在参考不同国家的犯罪构成之后,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提出了重构论、改良论和维持论,使得对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并不能说我国已经出现了学派之争。许多重构论者标新立异,都忙于建构自己的一套体系,尤其是拿来主义者主张把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直接引入并取代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但是从他们的研究方法上看,他们并没有论证采用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可行性,多少有一些想当然的成分。其他一些学者虽并未主张直接拿来,但也多是依德、日、意、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模式来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瓢,和直接拿来一样并没有可行性的论证,即便有可行性论证也是60多年前的基础。和重构论交锋较为激烈的是改良论,他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像重构论所说的那样一无是处,它有自身的合理性,对其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寻求完善之策。在改良论的内部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改良路径,如增加构成要件或减少构成要件,变化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以及突出构成要件的层次性等改良模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改良模式都能发挥其功能,其实许多改良模式并没有改良的功效,仅仅是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形式的变更和简单重复。改良的犯罪构成体系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还有待实践的证明。除了重构论和改良论之外,还有维持论或保守论,他们认为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合理的,并不需要重构和改良,并且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具有较为深远的基础,不宜动摇,并且在司法部门已经应用自如,如果变更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混乱,更何况重构论和改良论也并没拿出有说服力的实证数据来论证那些错误是由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所造成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论或保守论也忽视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问题,如果盲目地固守也必然会使本来已经落后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这一时期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几乎涉及所有刑法的研究方法,开展了势均力敌的较量,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对30年来基于观念和方法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一些争议的重要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在重要问题分析之后,对这一时期方法和观念做出评说。本文赞同用改良的方法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同时说明其他两种路径的局限性和不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