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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九世纪初以来,侵权行为法作为调整人类社会中必定要发生的损失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的法律,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与地位的法学领域。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归责原则问题,国内外民法学界曾就此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但是观点纷呈,分歧很大,难以取得一致看法。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并阐述笔者也许并不成熟的看法。 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引言和第一部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部分公平责任原则。 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动机。 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法的概念、范围;从语义和历史的角度对归责原则及其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深入探讨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概念、体系和种类。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应取广义说,即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而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法是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对自然人、法人的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和对侵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进行补救或赔偿的法律规范。同时,本文只讨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不讨论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基本意义就在于决定什么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其核心是:决定对侵权行为结果负担责任时应该根据的标准。对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和种类,学界争论激烈,主要有:单一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三元归责原则说和四元归责原则说。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和种类应当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的三元体系。 第二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本部分首先从对在各国的法律和法学中都占有极为重要地位的过错入手,分析过错的概念、构成、认定过错的标准;随后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和适用。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修正以后的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即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之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过错包括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法律四个构成要件。过错的认定也应以此四者为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从19世纪起,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相继确立并取得了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比较过失规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则——过错推定。本部分最后介绍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三部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部分首先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理论依据;随后深入探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最后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和适用。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特别加重责任。本部分还讨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大工业生产导致了大量的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害、交通事故等损害事件,给某些社会成员造成了沉重的灾难,而依过错责任原则却使其受到损害的利益难以得到补救,为解过错责任原则的困惑,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本部分最后介绍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详细介绍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责任限制。 第四部分是公平责任原则。本部分论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意义构成要件;深入探讨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详细讨论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笔者认为,公平的法律含义是:基于社会正义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律的合理性适用,最终达到平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矫正的正义,而不在于分配的正义。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学界争论极为激烈,主要有三种观点:断然否定说、有节制的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在对此三种观点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在适用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只有在这三者都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文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