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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场所,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称谓,我国被称之为看守所。近年来,改革我国看守所制度是我国法学界共同的呼声,多数学者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看守所法,以取代目前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权主体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看守所法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而非公安部制定。看守所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我国看守所的立法模式,看守所制度改革的目标,看守所的体制机制,看守所管理与监督,被监管人权利与义务,看守所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对于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是,在我国学界,还没有学者对看守所的职能进行专门研究。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关乎看守所制度改革方向的根本问题,无论是看守所立法模式的选择,看守所体制机制的确立,看守所的管理与监督,看守所的法律责任等,都不能回避看守所的职能定位这个基本理论问题。对看守所职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符合现代宪政原则中控制未决羁押这一法治原则,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看守所的制度改革。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中外未决羁押场所职能演变的历史,把握未决羁押场所职能演变的规律,从纵向角度为我国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提供前瞻性指引;通过介绍域外未决羁押场所的职能,为我国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提供横向性经验借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思路与对策。考察中外未决羁押场所职能演变的历史,可以发现,大概经历了从纯粹惩罚职能,到惩罚职能为主、诉讼保障职能为辅;从诉讼保障职能为主、惩罚职能为辅,再到诉讼保障为主、人权保障为辅,最后到人权保障为主、诉讼保障为辅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看守所职能的重新定位,应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为首要职能,以监督、制约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为重要职能,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基本职能。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必须顺应中外未决羁押场所职能的历史演变趋势和规律,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为价值目标,设计我国看守所制度的具体内容。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未决羁押场所职能的理论基础。未决羁押场所的职能由特定历史时期不同政治制度下的刑法理念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决定。刑罚目的观、诉讼保障观、人权保障观是未决羁押场所职能定位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考察中外未决羁押场所职能演变的历史,总结其职能演变的趋势和规律,为我国看守所制度改革提供前瞻性价值指向。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未决羁押场所的现有职能,剖析我国未决羁押场所现有职能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未决羁押场所现有的职能包括:羁押监管职能、侦查辅助职能、诉讼保障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侦查与羁押合一、羁押监管体制不合理、人权保障不力是我国未决羁押场所现有职能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场所职能的建议。包括: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为首要职能,以制约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为重要职能,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基本职能。要实现我国看守所的上述职能,必须建立侦羁分离的看守所体制,加强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