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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作为英美法系的概念,主要是指大股东通过压制、排挤等手段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解决公司内部股东压迫问题是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重要课题,商事法律建构与改进的目标是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因此如何平衡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既尊重公司内部自治又保护股东基本权利则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股东压迫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加突出。所以本文聚焦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中的股东压迫分为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两个方面,以期更加细致地探讨其现状与完善.本文内容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一般理论。在确定股东压迫的概念后,归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产生的原因,为后文对股东压迫的认定与救济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股东压迫保护的现状。在认定标准方面,认为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为股东压迫认定标准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该原则的文字表述过于笼统,且目前并无具体的解释规则,所以司法实务中关于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在救济方式方面,分析了赔偿损失、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司法解散等我国股东压迫的救济方式,但由于救济方式过于单一和部分方式启动条件过于苛刻等原因,被压迫股东很难获得全面且有效的救济.第三部分从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两个方面梳理了域外股东压迫的保护。在认定标准方面,考察了美国公司法中的股东间信义义务原则,并分析了平等机会规则、正当商业目的规则和合理期待规则等判断股东是否违反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则。在救济方式方面,考察了域外代表性国家关于股东压迫救济方式的诸多规定.其中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通过司法实践发展出了诸如司法解散、股权回购、任命接管人、发布禁令和提高小股东股权比例等多种救济被压迫股东的方式。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规定了司法解散和开除股东等救济被压迫股东的方式。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认定标准的完善,也是整篇文章的创新所在。首先,本文认为确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股东压迫认定标准应该从解释本土法中的“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入手,以此为突破口探索出更为详尽的判断规则。其次,为了解释“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本文先行解释了《民法总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认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具备权利外观、权利行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权利行使不符合权利创设的目的。最后,本文类比到《公司法》中的“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认为其构成要件为:股东具备并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符合权利创设目的。第五部分,在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股东压迫救济方式的建议。具体包括完善股东滥用权利的赔偿损失规则、构建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司决议效力规则的衔接规则、鼓励司法对可能涉及股东压迫的公司决议进行实质审查、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和适度扩大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