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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的私法,合同法规定了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由价值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自由价值和自治理念却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主要表现在对于争议合同的解释。在理论界,由于越来越流行的实践导向以及为私法自治本身的可操作性考虑等原因,学者们纷纷从方法论角度建构合同解释理论,而忽视了从更本源、更周延的本体论角度进行和谐统一、彻底有力的理论阐述,因而在大方向上已经走偏,背离了私法自治的根本理念,致使其理论本身也因而左右抵牾,不能自成体系。有鉴于此,笔者在哲学诠释学理论的指导下,试图界定解释的本体论意义,重新考量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目标、实现路径以及具体的实现方法,努力建立私法自治理念指导下内在统一的合同解释理论。本文认为,作为精神科学领域里的合同解释理论,应该有别于自然科学中主客体二元对立、主体单向说明客体、以解释对象之意义客观存在为基础的认识论,而应建立一种主客体统一视野下的解释观。基于这种解释观,由于主体间性的断裂,在精神领域,没有任何事物是不言自明的,解释具有普遍性。合同解释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和仲裁员,国家权力并不当然构成他们解释合同的正当性基础,相反,合同解释的主体应包括裁判者、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者,只有赋予他们共同参与者的身份,在共享当事人视角的基础上,理解合同才是可能和可欲的,裁判结果也才具有其应有的说服力。合同解释的客体并不限于固定的合同文本,本文认为合同解释毋宁是是对合同文本和个案事实的一种理解,是主体对客体由部分到整体、由整体到部分的循环往复来回穿梭的过程,合同解释的客体正在于这种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往来穿梭。在解释目标上,本文既不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导向的意思主义,也不采纳社会正义价值导向、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表示主义,或试图调和两种目标、弥补两者缺陷的折衷主义,笔者认为,合同解释之目标应是通过各解释主体各自带着自身的前见去理解本文,在各解释主体论辩的过程中,以论辩各方发生视域融合为标志。在目标的实现路径和方法上,本文认为不应要求法官不带任何前见、以“标准读者”的身份不偏不倚地发现当事人的原意,而该容许各主体带着自身的前见,参与到合同解释的论辩过程中来,通过平等的、无强制的对话和说服,渐次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视域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