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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业已发展为一种国际问题。犯罪国际性趋势的扩大,使得国家的局部打击或单一防范已变得无能为力。为更好地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护各个国家的权益,各国联手对付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国际性犯罪在数量上的增多和在类型上的多元化,使得作为打击跨国犯罪主要合作手段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性愈益突出。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正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逐渐扩大;二是相关立法规范体系得到迅速发展;三是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四是人权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五是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向简便化方向发展。 中韩两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当然也不例外。虽然两国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起步较晚,但为了解决两国之间的跨国性或国际性犯罪问题,应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新发展方向,建设合理的协助机制。本论文就以中韩两国之间的、分别在传统和现代刑事司法协助形式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两种司法协助形式,即犯罪人引渡和被判刑人移交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现状及问题并思考改善方案。 在引渡方面,中国和韩国已于2000年10月18日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从2002年4月12日开始生效。但从条约内容和实践来看,当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引渡的实际适用次数非常少;其二,引渡所需的时间过长;其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给引渡制度的效用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其四,关于死刑犯引渡的问题,中韩《引渡条约》没有予以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中韩两国应当加强引渡方面的合作并使国际刑警组织在引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尽量缩短审查程序或者利用简易引渡制度等,提高引渡的实效性和效率。此外,应通过立法措施或者解释论等途径,解决关于本国公民不引渡的中国《引渡法》与中韩《引渡条约》之间的不一致,将本国公民不引渡视为“相对不引渡”的一项原则。还有,中韩《引渡条约》应将“死刑不引渡”规定为拒绝引渡的任择理由,可以解决在一方当事国废除死刑后会出现的问题,而且还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在被判刑人移交方面,中国目前尚无有关国内立法,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双边条约也很少。韩国则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国际受刑人移送法》,并于2005年7月加入了欧洲理事会制定的《移交被判刑人公约》,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在韩国领域生效,移交被判刑人制度在韩国也开始启动了。但是,韩国《国际受刑人移送法》规定了“条约前置主义”,而中韩之间没有条约关系,因此两国暂时无法进行这方面的合作,导致中韩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停留在“古典形态”的发展阶段。为中韩两国之间实施被判刑人移交需要两国之间缔结相关条约或者中国加入《移交被判刑人公约》,而如果中韩要缔结双边条约应考虑以下几个内容:其一,考虑到中韩两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罚适用上的差别,有必要使执行国可以在继续执行和刑罚转换两个执行程序间进行选择;其二,尽量将死刑、无期徒刑、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处分以及缓刑犯和假释犯囊括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之内;其三,为了确保移交被判刑人制度的圆满进行,也为了尽快使罪犯处于适当的服刑条件,应创设一个程序简便、速度快捷的移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