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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人们对广袤海洋资源的关注、探索和开发不断深化,作为富含丰富资源的海底区域,大陆架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夺的焦点,世界各地有关大陆架的争端层出不穷。本文集中研究北海大陆架争端化解,以提供一种化解争端的模式。
北海是大西洋边缘的一个半封闭的浅海,周边有挪威、丹麦、联邦德国、荷兰、英国五个国家。海水由源自大西洋、北冰洋和波罗的海的海水与流入北海的淡水混合而成,这里的潮汐和洋流运动都比较激烈。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海水运动使得该地区形成丰富的资源--北海是世界著名的渔场,大陆架上有各种贝类资源;海床之下则蕴藏着大量矿藏资源,包括金属资源、煤和油气等,其中油气储量位于世界前列。北海周边国家正是为了抢占丰富的资源,展开了对该地区大陆架的争夺。
北海在漫长的地质形成时期形成了丰富的油气资源。对油气资源的争夺是大陆架争端产生的直接动因,但争端产生实际上也是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人类自古就与海洋关系密切。最初是利用海洋掠夺财富,近代争夺航海权和贸易权,当代则对海洋提出主权要求。就北海地区而言,二战以来,其周边各国急需能源来发展经济,对各国大陆架主权范围的确认迫在眉睫。然而,关于大陆架划界,国际上存在制度困境。从最早的1942年有关大陆架的条约出现到1958年出台专门的《大陆架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始终未曾形成。这种情况下,北海地区的大陆架争端产生了。
北海大陆架争端究其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夺。随着北海海底资源的发现,周边国家分别提出了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很多国家还颁布了相关法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周边国家需要确定各自大陆架外部界限,但是它们主张的权利范围有重复部分,争端由此产生。该地区的大陆架争端主要是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化解的。不同时期签订双边协议所依据的原则并不相同——1969年前主要依据等距离原则,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确定的公平原则则成为此后该地区划分大陆架的依据。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当事双方的辩护、法院对案情的分析等把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各种疑点一一澄清,最终法院否认了《大陆架公约》第6条国际习惯法地位、判定北海大陆架划界应在“考虑一切相关情况”的条件下用“公平原则”进行,也有部分法官坚持等距离方法对大陆架划界有积极意义。北海国家依据法院判决完成了该地区的大陆架划界。此后,北海地区的资源开发——跨国界联合开发模式已成为国际上著名的北海共同开发模式,而北海环境保护通过在周边国家、地区合作两个层面上进行,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北海地区的这种争端化解模式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海洋立法方面,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了北海大陆架争端化解中有关自然延伸和公平解决的概念。在海洋划界的实践中,划界一般先划出一条等距离线,再考虑各种相关情况进行调整。等距离方法和公平原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划界一般考虑公平解决。
综观北海大陆架争端化解的整个过程,我们很容易看出:争端化解是在周边国家、双边协议、北海地区三个层面完成的。争端的最后化解既体现了周边国家的利益要求,也体现了整个北海地区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需要;既考虑了等距离方法这个具体划界方法,也考虑了公平原则这个争端化解准则。这体现了海洋划界的普遍趋势,即通过签订双边协议,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公平解决海洋划界的问题,使各国公平地划分属于各自主权范围的区域,更好地进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