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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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需要我们在开发利用的同时进行生态补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就是在生态保护领域,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利益调整,实现生态补偿的目的。它包括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受益主体的收费,对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而利益受损主体的补偿,实质是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保护所产生的效益的奖励,鼓励相关主体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活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能够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效的进行恢复治理。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般会消极的承担恢复治理的义务,所以就应该为生态环境的破坏承担责任,同时积极鼓励其参与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对于受益者付费并不能够对生态环境有效的补偿,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所产生效益的有效奖励不足,极大的制约了相关主体在生态保护中的积极性。同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不够,相关规定极大的限制了资源要素的自由流通,以至于资源要素不能够在市场机制下有效流通,资源要素的经济价值无法发挥,这些都挫伤了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矿区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所以,本文就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以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来实现生态补偿的目的。通过对国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考察,借鉴其完善的制度规定。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生态环境支付价值,同时对其恢复治理所产生的效益进行有效奖励。通过矿产开发企业“边开发边治理”的利用方式,将生态补偿贯穿与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中,使得生态效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将治理的成本纳入到企业经营成本之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更好的实现生态补偿目的。  建议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在具体规定方面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使企业在进行开发活动的同时,积极的参与恢复治理工作;引入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商业化模式,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专业化方向;对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实现边开发边治理的发展模式,通过对其履行义务的监督,保证其在开发过程中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有效实现矿区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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