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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多个重要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时代使命。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将制度建设作为提升检察能力、保证检察职能发挥的重要抓手,其中,绩效考核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事实表明,绩效考核制度被引入到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中,具有现实可行性,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全国范围内,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湖北省红安县的“能级考核”、甘肃省检察院的“条线考评机制”等。但是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脱离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化考核的桎梏,在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与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目标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片面追求考核的结果而忽视考核的过程,重形式轻内容,没有起到用绩效考核提高检察人员积极性的目的;二是在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上,没有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效结合在一起,不利于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考核,导致考核内容同质化严重,科学性不够;三是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未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依然存在领导内定、利益平衡等问题和弊端。针对当前检察机关人员结构不完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基层检察院数量多、分布广,是检察机关最核心的战斗堡垒,很多问题都具有代表性,所以,以基层检察院为研究对象能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研究过程的全面性。论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思路,结合山东省P县检察院的实际,通过对绩效考核制度的一些共性问题和基层检察院某些特殊性问题的研究分析,力求为科学合理地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绩效考核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