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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德友好合作条约》的性质《法德友好合作条约》是法德两国于1963年签订的标志着法德双边政治同盟形成的条约。该条约是由组织、计划和最后条款三部分组成,组织部分主要确立了两国首脑和部长们定期会晤的制度,计划部分主要涉及到两国在外交、防务、教育和青年工作领域的具体合作方案,最后条款部分则对条约的一些重要事项作出补充说明。这三部分内容,使得依此而来的条约具备了这样的性质:法德两国在国家议会表决通过的形式下,结成紧密的政治联盟关系。与此同时,由于条约的这种性质,使得该条约成为法德关系史上的里程碑,以及两国关系步入高潮的证明。“法德合作条约”的签订,让许多人大跌眼镜,因为人们习惯了两国世代对抗的相处模式。脱胎于查理曼帝国的“孪生兄弟”——法国和德国,凭借其综合国力构成中的软硬实力系数,一直充当着欧洲秩序体系的基本载体。作为欧洲大陆的两个支柱国家,它们从“分娩”那刻起就裹挟着不容忽视的对抗性。当欧洲的运行轨迹走完“相对稳定和发展”的基督教共和制的秩序体系,步入充斥着竞争性与矛盾性的斗争平衡的均势格局体系后,法德两国的关系也终由一般对抗上升为几世宿敌。从此“战争,复仇,再战争,再复仇”的恶性循环,将法德两国紧紧包裹。但1963年法德同盟作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出现在人们面前时,探究法德由“宿敌”走向盟友的历史根基或条件就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选题。而在两国关系的转变过程中,“孪生兄弟”的心理传统、文化交流以及经济联系成为这一历史根基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欧洲时代的终结,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不可抑制地崛起,致使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鉴于此,法国传统的对德“肢解”政策之于新的国际格局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格格不入。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基于对自身安全以及欧洲利益的考虑,围绕着与德国之间关于鲁尔煤钢,重新武装以及萨尔地区归属的问题,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以“舒曼计划”为起点,逐渐改变了对德传统政策,在欧洲联合的框架下,法德这两个“世仇宿敌”终于走上了和解的道路。“戴高乐主义”是法国在战后形成的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囊括了戴高乐对外政策基本精神与原则的一套理论体系和行动纲要。其核心就是实现法国的“伟大”。为此,戴高乐制订了一整套的世界战略和欧洲战略,这其中的欧洲战略是为他世界战略服务的。在其欧洲战略高屋建瓴的指引下,特别是在戴氏建立欧洲政治联盟的计划泡汤后,与德国结盟便成为实现他欧洲战略至关重要的环节。于是,在国际冷战缓和的大背景下,在阿登纳“一边倒”的冷战思维开始受到国际环境质疑时,法德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不断地提高利益契合度,终于在1963年实现了历史性的,全面的,更高层次的和解与合作——结盟,法德关系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深水区中。“法德合作条约”的性质直接造就了一个共同体内部的“法德轴心”的事实,这种脱离六国合作机制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另类行径,遭到了大西洋派的一致反对与谴责:美国声讨,意、荷、比、卢排斥,西德内部的反对派甚至给条约加上了一个完全违背条约初衷的前言。在内外压力的作用下,70年代中期以前的法德同盟并没有发挥其作为欧共体领军者或轴心的“领航效能”,相反,因为法德同盟的失和,共同体付出了较大的发展代价。这种形势终于使共同体认识到法德同盟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性。在欧共体成员国转变了对法德同盟的认识态度,开始接受这一同盟后,法德两国迎来了新的蜜月期,“法德合作条约”才得以名副其实。法德两国既对话又合作,真正起到了推动西欧联合与发展的轴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