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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原则,在公司的营运中,各个机构各司其责,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当然,这种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但是对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来讲,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等,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往往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与董事和经理相比,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的掌握不对称,这就在客观上为董事会与经理层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损害股东利益创造了条件。众所周知,在我国,任何人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将不被剥夺,作为公司法上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知情权,亦是如此。显然,作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知情权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而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都规定了较为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尽管各国立法方式不一,但鉴于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逐步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知情权概述。从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入手,简要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特征。继而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阐明了股东知情权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研究股东知情权制度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理顺公司法律关系。接着介绍了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各国及地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例,通过研究各国和地区先进的立法体制和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从中得出有利于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有益启示。第二部分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从权利的种类方面分析,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股东查阅权、股东复制权、股东质询权等。我国05年修改颁布《公司法》对这些权利都作出了规定。接着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面进行了阐述,一项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只有应用于实践中才能实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立法目的。在现阶段,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主要包括:规定公司法定义务、赋予股东法定权利、公司的董事及经理进行协助、司法救济途径等。由于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因而上述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能够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最后从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方面,即股东资格、主观目的、客观条件、时效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指出了2005年修改颁布的《公司法》较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的改进之处。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虽然有关于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逻辑上欠缺规范的体系,内容上也略显不成熟。2005年颁布修订的《公司法》不仅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而且注意到了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程序问题,较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有很大的进步。其次,针对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足之处进行了重点阐述。众所周知,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欠缺及尚需完善的地方,股东知情权制度也不例外。其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于股东知情权制度规定不全面、知情权行使规定不具体及缺乏可操作性和缺乏救济方式等方面。最后,针对上述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设性建议,包括逐步完善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行使规定、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方式等。本文主要围绕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知识。着重针对其立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阐发和论述,提出合理化建议。文章整体结构上采用层层递进的总分模式,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引发读者对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关注并对这方面的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