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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即什么是犯罪。其后半段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但书”规定。关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理解和具体适用始终存在争议,在不断加深对该条文的思考和研究后,依然有不少问题存在相左的看法。面对此种状况,笔者拟以“但书”规定在司法适用现状中的整体样态展示作为切入点,再对“但书”规定的应有内涵与价值蕴涵加以梳理,继而对其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等刑法重要理论的关系做出阐释。在对理论问题做出阐明后,将把目光重新投入到“但书”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上来,即对"但书”规定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三大问题作出解析,为“但书”规定在具体罪名中的适用奠定基础。"但书”规定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的“错用”、“滥用”等问题必须尽量避免。另外为了防止空泛的讨论,笔者将以个别罪名作为分析范本,为司法实践规范化适用“但书”规定提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概述。“但书”规定在理论上富有争议,但司法实践并未因此将其搁置而回避使用。笔者以收集整理的180个司法裁判对“但书”规定在司法适用现状中的整体样态进行展示,再以此展开对“但书”规定的讨论。明确“但书”规定的应有内涵将为后文的具体探究形成“立根”之用。“但书”规定看似只有简单的一句“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它的内涵却并非可以一笔带过,应当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方面具体展开。“但书”规定中的“情节”是指除客观损害结果外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如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显著轻微”还需法官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还有必要加强对“显著轻微”具体表现的量化表述和客观认定,才能解决“显著轻微”内容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所引致的评价随意性与主观性问题。“危害不大”与“情节显著轻微”是并列关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得认定为“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的本质意义即不是犯罪,而不能将其理解为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不以犯罪论处,两者是有天壤之别的。尽管“但书”规定始终存在争议,但至今刑法条文依然没有将其删去或修改,那么就有必要从“但书”规定所蕴涵的价值入手,进而发挥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以发展和完善现有刑事立法为目标来推动“但书”规定的规范化理解和法治化适用。第二部分是有关“但书”规定的理论争鸣。刑法理论唯有同司法实践相结合来应对现实问题才能使其价值得以彰显,相应地现实问题还需凭借刑法理论的证成来解决。因此本部分将就“但书”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的几大争议予以阐析。“但书”规定的理论争讼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但书”规定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但书”规定是犯罪概念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换言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应当是囊括《刑法》第13条的全部内容,而不仅仅只包括“但书”规定之前的内容,不应人为地将犯罪概念的内容割裂开。其次要正确理解“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但书”规定所具有的限制犯罪圈功能已然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如何运用“但书”规定来实现限制犯罪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见解与做法,我们可以把它们简称为“出罪标准说”与“入罪条件限制说”。最后是“但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对“但书”规定司法适用的疑虑,主要集中在司法机关行使认定权会造成偕越立法权的风险以及导致自由裁量权扩大两方面,这两个疑虑并非无中生有但也不能否认“但书”规定适用的可行性。着眼点应放在如何规范化适用“但书”规定上,比如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院出台指导性案例,从而既解决因“但书”规定产生的定罪界限不清的问题,又可以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第三部分将对“但书”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是为下一部分的具体运用问题做好铺垫。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但书”规定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以及适用范围。虽然笔者的研究重点来源于法院的判例,但是无疑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皆可以在程序中适用“但书”规定。“但书”规定的适用由于尚未有具体的规范,不可否认在适用中会存在恣意性。所以务必对其适用的条件进行限定,防止这种恣意性的无限扩张。可以将适用条件归纳为三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形式上为具体犯罪的概念所涵括;第二,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严重背离一般人的正义感;第三,没有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始终存在分歧,情节犯、数额犯、抽象危险犯能否适用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意义。第四部分是“但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从笔者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但书”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是作为辩护理由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无法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二是法官裁判理由缺乏论理过程,这其实是现在裁判文书的通病,但在罪与非罪案件的裁判中,这点缺陷更应该避免;其三是“但书”规定的错用与滥用。“错用”是指在行为本该出罪但并不应该以“但书”规定为依据而出罪的情形,“滥用”是指在行为本不该出罪,但是依然以“但书”规定为依据出罪的情形。这三种典型的问题都必须予以重视并解决,否则“但书”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将矛盾重重。为了不限于空泛的讨论,本文拟以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个罪名为分析范本,探讨在何种情形下能够适用“但书”规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这些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第280条所涉罪名、寻衅滋事罪。透过逻辑化加经验化归纳分析这些罪名适用“但书”规定的情形,以表及里,为完善“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原则和规则,确保刑法体系完整、统一和司法适用的协调、公平与公正做出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