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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国内蓬勃发展,信用卡在我国国民中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犯罪形势的日趋严峻,信用卡代办中介的乱象逐渐凸显。这些代办信用卡的中介机构往往采用非法手段,以“简化手续”“代理办卡”的名义,为不符合信用卡申领条件的用户伪造身份证明,或工作、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并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办理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危害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以及信用卡交易秩序。与以往常见的经济类犯罪不同,信用卡领域的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高度的复杂性、潜在的隐蔽性和高度的危害性。1防治信用卡类犯罪、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己经成为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面临的严峻局面和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刑法学领域对信用卡类犯罪的研究类型和数量都比较多,大部分文献论述的侧重点都围绕着信用卡诈骗罪。在金融刑法学的语境下,从“虚假的资信证明”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中介代办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大多不够充分不够深入,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鉴于此,本文在概括此类中介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应当如何运用当前刑法有效规制信用卡代办中介的行为,并归纳总结出对于非法信用卡中介犯罪的治理对策和我国刑法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这一领域的刑事立法、司法助力。本文除引言外,全文共计三万四千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介代办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现状综述。该部分从现有的立法资料、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成果和案例出发,整理归纳了当前中介代办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整体情况,指出了目前该领域的刑法学研究不充分、不透彻之处。第二部分,信用卡代办中介及其乱象概述。这一部分分别阐述了金融法学领域的信用卡定义和刑法领域的信用卡定义,并对两个领域内信用卡定义的不同之处做出了分析,提出了刑法中的信用卡概念不应包含借记卡在内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对信用卡代办中介的定义、性质进行分析,根据银监会的部门规章得出当前信用卡市场中的信用卡代办中介均为非法机构的结论。与此同时,整理总结了当前信用卡代办中介常见的五种行为类型,第三部分,中介代办信用卡行为的刑法适用。这一部分对上述信用卡代办中介的五种行为方式一一进行了刑法上评价,并针对信用卡代办中介涉及到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虚假的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梳理了目前学界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当前刑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文中所称的“情节严重”规定不明,缺乏关于“以虚假的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入罪规定。第四部分,中介代办信用卡行为的立法完善建议。在该部分,笔者根据前文所述信用卡代办中介的乱象及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建议在刑法当中合理限定信用卡的定义;补充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在我国刑法现有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四)项中增加信用卡中介“以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罪状,同时将信用卡诈骗罪第(一)款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填补我国刑法领域对信用卡中介非法办卡行为规制的空白。本部分还结合我国当前的信用卡运行环境提出了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