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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我国大豆产业面临着“高进口”“高库存”“低效益”的局面,其根本原因是生产成本过高,缺乏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蓬勃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数量迅猛增加,将是我国种粮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大豆生产主要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豆生产效率的研究,一是有助于深入剖析其组织特点,发现其各自的优势所在。二是有助于找到影响其生产效率的主要因素,在解决“谁来种大豆”问题之后,解决“谁更适合种大豆”的问题。本文把生产效率这一概念进行多角度的解构,具体分为相对效率、绝对效率和组织效率。在相对效率的计算上,引入了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把经营主体在组内进行综合效率、技术效率、规模效率、规模报酬阶段的测算,在组间进取平均值比较;在绝对效率的计算上,使用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两个指标;在组织效率的计算上,通过剔除由各类经营主体组织特性带来的收益变化,探究其真实的效率情况。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家庭农场综合效率最高。既能发挥家庭经营精耕细作的优势,又能借助机械实现规模化种植。从收入看,正常年份家庭农场的收入大于等于当地平均工资,年平均投入成本在16万元左右,创业门槛低。种植合作社规模优势明显。他们的优势在于生产资料的集中购买,农资成本低,贷款容易,机械化水平程度高,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其他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和普通农户处于一种过渡阶段,种植大户会逐渐转型为家庭农场,普通农户最终被其他三类规模经营者取代。未来,嫩江地区可能只有两种经营主体,即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家庭农场代表家庭经营的最优形式,合作社代表大规模、机械化化生产的最优形式。与此同时,地租成本过高严重影响各类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对于规模经营者而言,地租成本占到了总成本绝大部分,由于自身组织优势带来的低成本被高额的地租抵冲。国家补贴构成了种植者的基本收益,在正常年份,如果没有补贴,种植者只能获得十分微薄的收入,在受灾年份更是如此。国家在农业补贴的发放对象上存在问题,没有实现“谁种地,谁受益”的初衷,补贴效果大打折扣。围绕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分类培育职业农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方式、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