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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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商标注册流程的简化及注册成本的降低,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与此同时,各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也屡屡发生,对他人权利、市场秩序及公共资源均造成不利影响。虽然2019年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将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重点,拓宽了打击范围、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如何进一步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制度的设计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也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热点,学界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研究的系统性与深入度仍显不足。因此,本选题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开展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之危害,分析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制度性原因。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致使商标注册人、实际/在先使用人以及一般消费者权利失衡;恶意注册的商标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造成市场竞争失序;蚕食有限的符号资源,严重浪费司法行政资源。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商标制度的不完善。以注册取得为主、兼在特定情形下赋予未注册商标有限商标权的商标权取得模式,无法革除注册取得的固有弊端,对商标恶意注册无疑是一种鼓励;恶意注册判定标准缺失,具体行为的规定分布散乱;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过轻,畸低的违法成本和丰厚的投机回报造成恶意注册的滥觞。这三重阙漏给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以可乘之机。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商标取得模式的固有弊端,在商标注册审查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美国商标使用审查模式将已经使用和具有真诚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的必要条件,契合商标本质,提高管理效率,在审查层面过滤部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四条对使用的强调,为商标注册的使用审查制度的构建打开了通路;一些司法裁判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使用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为构建使用审查制度提供了土壤;构建使用审查制度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管理的整体效率。建议可借鉴美国商标审查模式中的某些做法,在坚持现行注册取得模式为主的商标取得模式的同时,通过对审查制度的优化达到过滤部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即构建使用审查制度,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商标注册申请需以使用或使用意图为要件。第三部分分析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判断规则,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划分,以解决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难题。鉴于我国商标注册现实,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中的恶意应作适当扩大解释,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恶意予以认定,即在静态上存在特定关系或特殊规定而推定申请人恶意,在动态上为某种行为而推定申请人恶意。借鉴国外的划分经验,梳理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体系,根据法益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划分为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不正当竞争型恶意注册的子类型包括事务管理型和搭便车型,权利滥用型恶意注册的子类型包括公序良俗型和囤积型。以上述类型化为基础,建议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采用“列举+概括”模式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作出制度安排。第四部分构建自动撤销制度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弥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法律后果的疏漏。其一,以商标法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现行法律规则为起点,探讨在我国构建不使用商标自动撤销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建议修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从使用报告、宽限期、自动触发程序三个方面构建注册商标的自动撤销制度。其二,分析论证对不正当竞争型恶意注册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相衔接,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配适考察,确定对不正当竞争型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建议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增加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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