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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具有十分有益的意义。本文在提出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结合归纳各种理论观点,围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论证,并表明个人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5千字。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该部分首先论述主体要件的认定。从身份犯的角度结合立法沿革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并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客观区别、社会效果四个方面论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其次是客体要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共同受贿犯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第三是共同受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该部分阐述了把握共同受贿犯罪主观联络的四个要求,以及意思联络的表现形式,并通过案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主观意思联络应当注意的问题。最后是共同受贿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该部分分析了共同受贿犯罪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通过相关的案例论证共同受贿教唆行为须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过失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并分析从帮助行为的作用大小来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第三部分论述共同受贿犯罪的表现形式。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认定。该部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的不同观点,阐述了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两个要件。其次论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该部分阐述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在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共同受贿部分中,结合案例论证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的司法认定。最后论述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共同受贿的认定。该部分首先阐述理论界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共同受贿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理论观点的局限性。结合案例论证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分三种情况表明自己对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共同受贿的处理观点,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共犯的争议问题。首先论述理论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两个争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了主观说与客观说的观点,并从语义表达、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表明赞成主观说的立场。并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是否合理的争论,通过反驳否定说的理由,从几个方面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要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次论述非国家工作共同受贿中“共同占有”的认定。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共同受贿犯罪中对“共同占有”的理解和把握。第三是论述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实行犯的问题。结合“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分析利弊,并提出自己赞成“折中说”的观点。最后是论述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的争议。分析理论界对于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三种不同的观点,并结合实践中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务,提出共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应当以共犯归责理论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