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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以前,嫖宿幼女的行为一般是以强奸罪定罪论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卖淫嫖娼问题越来越严重,出现大量尚未成年的幼女加入到卖淫这一特殊行业。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脱胎而来,而又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不管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特别是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发生以后,舆论更是将这一争论推向风口浪尖。因此,对本罪的研究不但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本文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着手,引出对嫖宿幼女罪争议颇多的几个问题,然后,针对案件关注的焦点和理论争议做了剖析,最后结合我国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本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按照案例分析类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和格式规范,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即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第二部分、案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带到其家中,由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支洋等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自案发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被告人冯支洋等人应该以强奸罪定罪、还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其二,嫖宿幼女罪在我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第四部分、争议评析。本部分对案件所关注的焦点做出分析。要分析本案的焦点,首先要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背景入手,它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接着分析了嫖宿幼女罪的相关疑难问题,如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知”问题,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本部分还研究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奸淫幼女的比较以及与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在本部分首先对本案做出认定,即相关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接着,分析了我国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它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需要,如果不尽快做出立法修改,将会失去其立法本意,甚至出现和立法目的相违的情况。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即将嫖幼行为归入强奸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希望能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