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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是指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即称为出资合同。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合同的目具有特殊性,是指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不以从事农业活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所以,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流转都应当保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做其他任何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的最根本性权利之一,其能否流转的问题一直受到较多的关注。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是将现代公司制的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结合起来进行我国农业现代化改造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而且也关乎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及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中的法律障碍,推动农地改革,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纵观我国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国内理论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集中在转让、互换、抵押、出租合同等方面,出资入股合同的问题较少涉及,至今还没有学者专门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合同进行分析,即使有所论述,也仅仅限于表面,缺乏系统。本文展开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为构建土地经营权出资规则打下理论基础,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创造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顺应市场经济和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农民经济收益的增加和生存保障的加强,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作出有益的探索。
本文将遵循体系化思考的方法,主要尝试运用归纳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问题,首先,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归纳,并根据写作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比较,对其性质进行了法律定位。其次,对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与合同现状与问题做了阐述,再次,遵循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原则和规则还有解释方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分析,对于相关出资合同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救济制度的构想,因此,在文中探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自然需要引进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