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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研究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随着汶川地震等巨灾事件的频繁出现,社会各界关于建立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巨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集社会资金而分散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无能力承担的风险分散机制,在应对巨灾风险,帮助被保人脱离困境,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因其保险性质的非营利性、保险机构的国有性、保险动机的公益性、保险资金来源的国家拨付主导性以及保险范围的特殊性,而与商业保险有很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巨灾保险通过保险方式运用,使社会成员在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时,为应付将来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的巨灾保险给予一定储蓄,形成巨灾保险基金,以便在可能发生的巨灾危险确实发生时,能够通过巨灾保险机制获取赔偿及基本的生活来源。这一点跟社会保险机制相似,因此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法律性质。境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和成熟,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其具体的制度内容都在现实运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制度框架和内容设计都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在我国,应当就巨灾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以政府为主要的投资人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制定政府再保险计划,从而形成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在现阶段中国国情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也正是因为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而文章从五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具体的构建:一是确立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二是确立巨灾保险的给付资金来源;三是保险金的给付;四是保险金的监管,五是巨灾保险的法律责任。通过相应的制度的实现,使之最终得以实现。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基于巨灾及巨灾保险涵义之阐释,明确了巨灾保险的特点及其与商业保险的差异,揭示了巨灾保险的社会保障法律性质。第二部分,基于对境外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考察和分析,得出相应的启示,即:我国应当就巨灾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以政府为主要的投资人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制定政府再保险计划,从而形成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着事实求是的理念,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现状,分析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必要;从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入手,揭示我国现阶段建立该制度的实际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构想,具体提出了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给付资金来源、给付、监管,及其法律责任等具体的内容,由此建立一个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体系。